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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安全守则
( 作者:食工实验室  发布日期:2016-11-17 阅读:次)
 

 一、凡进入实验室人员均须自觉遵守上级部门及学校各项实验室安全制度,按照实验规程操作,切实注意安全。

二、进入实验室,应服从实验管理教师的安全指导。

三、保持实验室整洁、安静、有序,不得随便触摸和使用与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注意用电安全。

    四、实验室不得放置非实验必须的物品,禁止生活食物储存在实验室冰箱或储藏柜内。

    五、严禁在实验室吸烟、进食;实验室内不得使用明火;必须使用明火实验的场所,须经实验室负责人和学院分管领导批准、报校主管部门备案并做好防护后,方能使用。

    六、进入实验室,必须衣着整齐并按要求穿着实验服,不得穿拖鞋、凉鞋及背心等进入实验室。

七、进行危害物质、挥发性有机溶剂、特定化学物质或政府监管部门列入管制的其它毒害性化学物质等化学药品操作实验,必须穿戴必要的防护装备。

八、操作高温实验必须戴防高温手套;操作机械或机电设备实验,必须穿戴相应的防护装备,女性要做好长发盘护。

九、实验室夜间不得留宿。如需进行过夜实验,必须有两人以上同时在场,且事先经学院分管领导书面审批同意并报保卫处备案。

十、实验室内各种实验化学品、实验样品及微生物培养,均不得任意带出实验室或移至实验室外。

十一、所有实验用品应分类整理放置于安全场所,化学试剂应有清楚的标识(包括实验者姓名、物品名称、浓度、配制日期、实验项目等)。实验结束后要及时处理所有物品,随时保持实验区域的整洁。

十二、实验过程产生的废弃物必须倒入指定的废液桶或回收箱内。禁止将腐蚀物或有毒有害液体倒入水槽或下水管道,禁止将危险或污染物品随意丢弃。

十三、做危险性实验必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且有两个人以上在场方可操作,节假日和夜间严禁做危险性实验。

十四、各有关实验室必须严格执行浙江工商大学实验室用电与消防、危险化学品、压力容器和实验动物等安全管理办法。

十五、实验室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及保存必须符合国家及浙江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严格执行防放射性辐射的安全保护制度。

十六、每周进行实验室安全自查一次,每次检查都要做好记录。

十七、实验室内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时,要及时向老师或负责人反映。一旦发生事故,必须保持冷静,做好自身安全保护,在关闭电源、气源和人员急救疏散等应急处理后,迅速报告有关部门。

十八、对于不遵守实验室安全规定而造成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对于违反实验室安全制度的责任人员将予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暂停实验资格、建议取消评优评奖资格直至按校规作违纪处分。

十九、对于发现的实验室安全隐患或违规操作行为,学院和学校相关部门有权要求该实验室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无效或拒不整改的可要求其暂停实验并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直至报学校领导同意后采取封门整治措施。

二十、对于发现有安全隐患且没有进行整改的实验室,实验人员有权拒绝进入实验室并向学院或学校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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